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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教育公平——一个必须到位解决的学前教育问题
2015-09-08        点击:3196

   五年多以前,笔者曾发表了一篇题为教育公平——一个不容回避的学前教育问题》 的文章,提出了必须关注学前教育公平的问题。在此文发表前后,笔者围绕学前教育公平的问题,还曾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文章,诸如:《由幼儿园频频传来血案所想到的》(2005)从教育人类学视角看学前教育的政策走向和政策制定》(2006)制定与实施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早期教育政策》(2006)、《质量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建构和谐社会背景下对幼儿教育质量和公平关系问题的思考》(200?)、《应为处于劣势社会经济地位的幼儿提供怎样的幼儿园课程》(2007)、《从教育公平的视角谈幼儿园教学的有效性》(2010) 等。在学前教育公平的问题尚未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时,笔者将这些文章的重点放置于“要”还是“不要”之上,指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学前教育公平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在这些文章中,笔者阐述的观点主要如下:

  l在“教育质量”之外,还有一个同等重要的概念即“教育公平”。如何实现“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兼而有之,一直被倡导作为学前教育的基本价值诉求。

  l如若政府关注的是政绩和形象,那么在教育投入时会去做“锦上添花”的事情;如若政府关注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关注的是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那么在教育投入时会去做“雪中送炭”的事情。接二连三从幼儿园传来的血案提醒了我们,这已经不只是幼儿园的“安全问题”了,我们应该赶紧着眼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而不是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学前教育的公平性问题是一个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一个需要下决心的解决问题,还是一个需要时间去解决的问题。

 l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热衷于对“优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扶持和投入,以此带动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会致使教育资源配置不公的问题,国家有限的教育资源会被社会优势群体所占用和享受。

 l学前教育质量的追求不能以牺牲教育公平为代价。例如,在城乡二元体制等现状下,社会弱势群体只能选择将子女送到收费相当低廉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中去,但是这些收费低廉的教育机构常会因为质量等问题难以逃脱被整饬或被取缔的命运,从而使这些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給予剥夺。

 l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应通过弱势补偿来消除教育上的不公平。即政府应通过政策的制订与实施,挖掘和调配各种社会资源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同时将公共教育资源向处境不利的儿童倾斜,以进行教育补偿。

 l在将公共教育资源更多地投向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学前教育时,也意味着政府必须同时通过政策调控,把一些面向社会优势群体的学前教育机构推向市场,推动社会力量对学前教育进行投资,为学前教育集结更多非公共性质的资金。

  l教育资源分配均衡只是教育公平的外在形态,教育公平的独特性还在于受教育对象具有明显的个体间差异,公平的教育应该正视这种差异而进行有差别的教育。

 l在教育公平的原则下,为实现我国普及学前教育的任务,除了教育资源到位外,至少还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为幼儿提供适合他们实际状况的、有所差别的课程和教学;(2)以“短、平、快”的方式培养大量的、能满足普及学前教育需要的幼儿教师;(3)应根据实际状况,建立有差别的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

  l ……

再谈学前教育公平的问题

  而今,学前教育公平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在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而今,国家和全社会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和力度关注和投入学前教育,中央已经和还将拨放大量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地方政府也已经和还将拨放大量资金与上拨资金配套。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再谈学前教育公平的问题,则会将文章的重点放置于“必须到位解决问题”和“如何到位解决问题”之上

教育资源投入多,无疑是件大好的事情,学前教育的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的大量投入,必须有教育资源的大量投入。但是,如若在配置教育资源时没有主要着眼于到位解决学前教育的公平问题,没有在策略和方法上到位解决学前教育的公平问题,那么教育资源投入再多也未必是好事。

   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能否到位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是政府官员。由于各级政府中部分官员认识和理解政策的水平不高或者偏离,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或者着力点的偏差;由于部分官员患得患失畏首畏尾面对难题不愿变化,只愿“平平安安占位子,忙忙碌碌装样子,疲疲沓沓混日子”;也由于部分官员囿于个别利益、局部利益短期利益不敢触动既得利益,不能坚守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主动性,要能到位地解决学前教育的公平问题,还须不断努力,还须经历时日,不定还须经受由此带来阵痛甚至风险

  由于专业的缘由,笔者不乏接触各级政府中一些官员,在与他们关于“教育资源配置”的交谈中,他们的想法和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差距甚远,不禁让笔者感受到在我国要能到位地解决学前教育的公平问题依然任重而道远。

 l各级政府中的部分官员依然将自己的兴趣放置于举办“高质量”的幼儿园,他们不惜代价,投入巨资(来自公共财政),为的是建立“窗口”,确立“形象”,树立“样板”,他们称“最高品质的幼儿园必须是公办幼儿园”。

 l各级政府中的部分官员依然有意、无意地对民办学前教育采取“轻视”甚至“歧视”的态度和行为,还有少量的官员甚至采用“打压”的方式对待民办学前教育,他们无视国家的“公办民办并举”的既定政策,按照自己的喜好行事。

 l各级政府中的部分官员依然直接或间接地运用同样的标准去督导、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质量,即使在“入园难”的情况下,依然据此规范办园行为,整饬或取缔“不合格”的幼儿教育机构。

 l对待“将学前教育公共资源更多地投向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理念,各级政府中的部分官员依然头脑中一片空白,或者虽有想法,却不知如何行为,不知如何切实到位地解决问题。

 l ……

   任何的变化是要花费代价的,包括资金和时间的代价。面对这样的

 

学前教育公共资源的投入应向弱势群体倾斜

   同我国一样,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学前教育资源都是有限的,世界上还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由政府全部包办学前教育。而很多国家都主张: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应该通过进行弱势补偿来消除教育上的不公平,即政府应着眼于大的社会生态环境,通过政策的制订与实施,挖掘和调配各种社会资源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同时将公共教育资源更多地向处境不利的儿童倾斜,以进行教育补偿。因此,讲起学前教育,美国人以“开端计划”(Head Start)为骄傲,英国人以“确保计划”(Sure Start)为自豪,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项目。在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时,这些国家的政府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这就是说,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举办能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最大的程度上满足弱势群体在教育子女方面的需求。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提倡将弱势补偿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途径,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都对教育中的弱势群体表示了关注,对弱势群体面临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提出了予以纠正的要求。

    我国是一个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国家,教育经费只占世界教育经费总量的1%,却被用于教育占世界20%的教育对象,而在这些公共教育经费中,只有1.3%左右才被用于学前教育。是让这些少得可怜的经费流向为优势群体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还是流向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这些是教育政策上的两种全然不同的选择。如果我们关注的是社会稳定,关注的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关注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的是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选择在学前教育资源的配置上照顾弱势群体,是一种必然的做法。其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弱势补偿是对现实学前教育不公平的反动和补救,它将使一些本来没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或者使一些已经接受教育但仍处于不利境况的幼儿能够获得接受更好教育的机会。这也就使面临着诸多待遇落差的弱势群体至少能够在教育上获得一些社会支持,因而有助于社会各方力量的和谐,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二,将公共教育资源更多地投向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学前教育时,也意味着政府将同时通过政策调控把一些本身就面向社会优势群体的学前教育机构推向了市场,促使它们通过市场“优价”的方式来解决在经费问题,同时也将通过推动社会力量对学前教育进行投资,来为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集结更多非公共性质的资金,这也就等于我国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通过市场和社会的力量直接解决了。诚然,在这种政策调控下,那些社会优势群体会被要求支付较多的费用,但是因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相对来说都是比较优质的,因此这不仅公平合理,而且很多支付者也是愿意的。

    第三,倘若追求学前教育的长远效益,那么将教育资源更多地分配给弱势群体是一个必然选择。管理学中有一个“木桶理论”,即一个木桶的容量取决于木桶周边最短的那块板;系统功能理论也与此类似,即系统的功能取决于系统中功能最弱的环节。同样,一个社会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必然要受到社会弱势群体素质的巨大制约,尤其是当弱势群体规模较大的时候。因此,弱势群体的素质问题不解决,人口整体素质和国民竞争能力的提高就难以真正实现。而国家举办学前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那么,权宜之计就是应该通过教育补偿来使弱势群体获得提高的机会,这样学前教育才有可能获得更高的长远效益。

 

教育公平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课程上的差别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当使学前儿童在教育资源的占有上获得公平时,并不等于学前教育公平性的问题已经解决了。事实上,有很多人包括很多学者都将教育公平仅仅界定为“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但是,教育资源分配均衡只是教育公平的外在形态,教育公平的独特性还在于受教育对象具有明显的个体间差异,公平的教育应该正视这种差异而进行有差别的因材施教。这正如著名学者莱尹提出的“差别对待”原则和处理差别的“切合性”原则,即以适切地方式对存在差别的个体实行差别对待;同样,也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所指出的,“给每个人平等的机会,并不是指名义上的平等,即对每一个人一视同仁,如目前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的特点的”。这就是说在保证儿童获得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后,根据不同儿童的个体差异施以与之相匹配的教育,同样情况给予同样对待,不同情况给予与“不同”成比例的不同对待。如果能够实现这样的教育,那么教育就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公平。

    因此,学前教育的公平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资源的占有和分配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教育内容和课程的问题。我们不能将学前教育的公平性简单地理解为让所有学生都能进入学校并接受同样的课程,而应理解成为每个学前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同时接受适当他们情况的有所差别的课程。

    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以所谓“正确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的最好的教育方式。在不少幼儿尤其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幼儿身上可以行得通的课程,并不一定能适合那些处于不利境况的幼儿。所以,在通过资源倾斜政策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幼儿获得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后,倡导用一种所谓“正确”的理念和实践来对他们施加教育,事实上反而增加了这些幼儿在今后教育阶段处于弱势地位的可能性。可以说,倘若为了追求所谓的高教育质量,要求实施无差别的学前教育课程,那么则非但不会削弱学前教育不公平现象,反而会扩大教育的不公平。在这个意义上,那些受政府资助的示范性幼儿园的样板作用,也是值得深思的。

    总之,对待学前教育公平这个问题时,一定要关涉到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我们不应该无视地区和幼儿群体之间的差异而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完全按照一种所谓合乎标准的幼儿园课程行事,而提倡课程政策上的差别对待,提倡发展适合不同地域和人群的幼儿园课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学前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朱家雄、张婕:《由幼儿园频发血案想到的》,《幼儿教育》,2005年第2期。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

3Kessler S. & Swadener B. B. (1992). Reconceptualizing the early childhood curriculum: beginning the dialogue.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Press.

 

(朱家雄、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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