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幼儿园教学低效、无效,甚至有害的原因很多,诸如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不齐整、教学资源不丰富、教师运用的幼儿园课程本身存在问题等。但是,在不少地区,导致幼儿园教学低效、无效,甚至有害的一个“致命”原因是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幼儿园教学不适当的审定和评估。对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是“牵牛鼻子”的事情,把握着教育、教学的导向,如若这一环节出了问题,那么就有可能使整个教育、教学出现问题。
来自“自上而下”的“控制”所产生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教育行政运行体制受到工业组织管理中“技术理性”的影响,对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的审定和评估一直是作为一种“行政性概念”和“控制性概念”而被纳入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自上而下,对幼儿园课程和教学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
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的实施者。幼儿园教师在实施课程和教学的过程中,其有效性会直接体现在能否让课程、教学计划与教育实际之间产生较高的切合度。
从道理上讲,幼儿园课程与教学的实施有三种取向。课程实施的忠实取向将课程实施的过程看作忠实执行课程计划的过程,即教师的教学忠实地反映课程设计者的意图,从而达成预定的课程目标。课程实施的相互适应取向将课程实施的过程看作是课程计划者与实施者之间通过协商而相互适应的过程,即教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教学做出最为适当的选择。课程实施的创生取向将课程实施的过程看作是课程实施们自身创造的过程,即教师的教学是在具体教育情景中创生新的教育经验,而课程计划只是为这个经验创生过程提供的平台而已。幼儿园课程与教学实施的三种取向,本不存在孰优孰劣,孰对孰错的问题,在实施课程与教学的过程中,幼儿园教师持有哪种取向,取决于多种因素,幼儿园教师本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
而今,在我国不少地区,幼儿园教师实施课程和教学的取向并不取决于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也不取决于教师的实际水平、能力以及教育资源,而是取决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指令”。换言之,这些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运用其行政的合法性以及行政资源,推动和支持教育行政人员既定的课程和教学实施取向,而这样的课程和教学实施取向,还通过对课程和教学的审定和评估等措施和途径得以保证。
这种自上而下的“控制”,会对幼儿园教学有效性产生问题: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高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合时合理是十分重要的。反言之,如若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不正确,不合时理,就会导致很大的问题。
2. 对于存在极大差异性的我国幼儿园教育现场,任何划一的教育政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审定和评估标准和要求,都会导致教育、教学的不适合性。
3. 由不适合的课程和教学的审定和评估导向的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的实施取向,会导致幼儿园教学的低效、无效,甚至有害。
例如,在我国不少地区,甚至在发达地区的一些幼儿教育机构,专业水平高的幼儿园教师比例并不高,要求所有的教师在实施课程和教学时都持相互适应取向,甚至创生取向,并以与相互适应取向或创生取向一致的审定和评估加以监督和管理,那么必然导致幼儿园教学的低效、无效,甚至有害。
来自教学审定和评估人员的问题
幼儿园课程和教学实施过程中,采用相互适应取向或创生取向不仅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有很高的要求,而且对幼儿园课程和教学进行审定和评估的人员也有很高的要求。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始的我国幼儿园课程改革,使课程的价值取向从强调教师教学的学业知识和技能转化为强调儿童的发展和一般能力的获得,使课程的管理从注重课程的标准化和统一性转化为注重幼儿园课程开发和发展的多元化和自主性等方面。这样的幼儿园课程改革取向,会使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的审定和评估在本质和类型等方面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会使对幼儿园教学的评估从目标取向转向过程取向或主体取向,从外部人员评价类型转向内部人员评价。
这种以幼儿园课程的基本价值观转化为基础的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的审定和评估,要求审定者和评估者也发生相应的转变,要求审定者所持有的标准和要求以及他们在评估时所使用的方法和工具等也要发生相应的转变。且不说我国幼儿园课程基本价值观的转变能在多大的程度上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相切合,应该看到,在我国政府运行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多年来大部分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的审定者和评估者自身并没有完成与课程基本价值观转化相一致的转变,他们使用的标准、要求、方法和工具也没有完成这样的转变。
对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是极为复杂的事,它是对教育、教学的价值做出判断的过程,而价值观是相对的,不同的价值观会对同样的教育实践做出不同的判断。如若运用于对幼儿园教学实施审定和评估的标准和要求是混乱的,其依据的价值观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矛盾,那么会导致审定者与被审者、评估者与被评估者之间陷入难以“对话”的状态。由于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人员本身没有完成与课程基本价值观转化相一致的转变,他们一方面会以“上传下达”的方式要求幼儿园教师以上级行政部门既定的要求实施幼儿园课程和教学,另一方面却又以自己也不很清晰的方式去审定和评估幼儿园教师实施教学的行为。这种状态,使已有相当专业水准的幼儿园教师“哭笑不得”,甚至引起思维混乱,也使水平一般的幼儿园教师堕入“云里雾里”,处在“左右不是”的境地。
笔者在幼儿园教学实践中经常看到来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与此相关的教研部门的人员对幼儿园教学实践所开展的审定和评估。由于他们中的不少人对实施教学的不同取向的概念以及操作方式不很清楚,或者在理念层面上的概念与实践层面上的操作方法之间存在着没有梳理清楚的矛盾,因此,他们的审定和评估工作不仅没有帮助幼儿园教师解决教学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反而为教师的教学制造了麻烦,增加了教学中的低效、无效,甚至有害。
此外,在我国的不少地区,一些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资源虽然不甚丰富,但是权力不仅强大,而且常常会去控制和监管不该去管理的事情。不少行政官员似乎无须精通业务,来风就是雨,只需根据一些没有经由认证的标准和要求,甚至只是一些官员或学者的偏好,即可发号施令,要求幼儿园教师根据他们的要求行事,他们将审定和评价的“杀手锏”牢牢地把握在手里,不仅把幼儿园教师折腾得苦不堪言,而且还直接导致了幼儿园教学的低效和无效。
改变幼儿园教学审定和评估的“行政性概念”
对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是极为复杂的事,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应该是一个原则。在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运用统一的要求和标准去审定和评估幼儿园教学的,是不可能去要求所有的幼儿园都以某种课程和教学理念和取向去实施教学的。例如,用于发达城市的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标准和方法,就不可能直接用于发展中的城市;用于城市的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标准和方法,也不可直接用于农村;即使在同一城市或农村,用于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的标准和方法也应有所不同。
而今,在我国,各级政府正在逐渐改变自身的职能,在对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的审定和评估的问题上,正在逐渐改变由政府官员们说了算的状况,包括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的审定和评估在内的专业性工作更多地由专业人员把关。
但是,应该看到这种改变需要时间,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迄今为止,将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的审定和评估作为“行政性概念”和“控制性概念”的倾向依然十分严重。因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改变自身的职能,各级政府官员应该改变幼儿园教学审定和评估的“行政性概念”,他们需要做的事情应该是鼓励和支持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园而异地进行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的公平、公正、多元和有效,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幼儿园教学的审定和评估引起的折腾人的现象。
参考文献:
朱家雄(2010),《幼儿园课程的理论与实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朱家雄(2009): “从幼儿园评估的角度谈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幼儿教育》2009年第5期。
霍力岩(2000):《学前教育评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施良方(1996):《课程理论》,教育科学出版社。
张华著(2000):《课程与教学论》,上海教育出版社。